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十八号

来源:发布时间:2023-11-21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十八号

《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已于2023年11月1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1月2日


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2023年11月1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市委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对经济工作的监督,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围绕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等,精选监督议题,增强监督实效,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市人民政府的下列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一)中央经济工作方针政策、自治区党委、市委经济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及中长期规划纲要的编制、执行和调整(以下简称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及中长期规划纲要);

(三)重要经济政策、重大决策出台;

(四)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

(五)地方金融工作;

(六)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七)经济领域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

(八)其他重要经济工作。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专题调研、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和质询等方式,开展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经济工作的监督。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协助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本决定所列事项时,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做好配合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及说明,并派相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年度计划草案和报告、五年规划纲要及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和报告,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提交初审需要的相关材料。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计划、规划纲要草案和报告进行初审。

年度计划草案和报告的初审重点是: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特别是主要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决策部署,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特别是资源、财力、环境实际支撑能力,符合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基本要求,有利于经济社会长期健康发展;主要政策取向和措施安排应当符合完善体制机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调控政策应当与主要目标相匹配。

五年规划纲要、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和报告的初审重点是: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本五年规划纲要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市委关于五年规划的建议精神,能够发挥未来五年发展蓝图和行动纲领的作用;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我市实际和发展阶段,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我市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兼顾必要性与可行性;主要政策取向应当符合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

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意见,对年度计划草案和报告、五年规划纲要及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和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经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

年度计划草案和报告的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价,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

(二)对本年度计划草案和报告的可行性作出评价,对本年度计划执行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三)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计划草案和报告提出建议。

五年规划纲要及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和报告的审查结果报告内容参照本条第二款相关规定执行。

七、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年度计划执行、五年规划纲要实施中期评估情况开展监督。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每年第三季度召开上半年经济形势分析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上半年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进行分析研究。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每年第三季度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半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重点是: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进度安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应当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说明和解释,提出具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顺利完成。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年度上半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五年规划实施第三年的第四季度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监督重点是:五年规划纲要实施应当符合市委的建议精神,贯彻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要求;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应当符合五年规划纲要进度安排;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应当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解释和说明,提出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五年规划纲要顺利完成。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八、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在运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年度计划调整方案草案一般于当年四季度初提出,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草案一般不迟于实施的第四年第三季度提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三十日前,将相关调整方案草案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对调整方案草案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相关决议。

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绕经济工作中心依法加强监督,重点关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的情况、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加强科技创新、实施高水平对外开放、坚持绿色低碳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工作落实情况。对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投资巨大、影响深远的重大建设项目,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召开座谈会、专题调研、专题询问等方式开展监督。可以根据需要对重点经济工作监督议题进行跟踪监督,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或决定。

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作出说明。

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供季度和年度金融运行数据和相关材料。

十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时,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围绕监督议题组织开展相关调研,形成调研报告供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阅,并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情况形成审议意见转交市人民政府研究办理。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利用大数据技术等围绕监督议题开展调研或评估,提高经济工作监督效能,形成相关调研报告或评估报告,供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阅。

十二、对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决定所列事项的审议意见及重点交办事项,市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做好督促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

重点交办事项未完成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说明。

十三、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从以下方面选择监督议题提交主任会议审议确定: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经济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工作安排情况;

(二)社会普遍关注的经济领域热点、焦点、难点问题,重点围绕深化改革开放、优化营商环境、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区域协调发展、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保障和改善民生等;

(三)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经济领域比较集中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调研等发现的突出问题、焦点问题。

十四、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经济运行情况,及时提供包括经济运行情况的统计、监测、分析等在内的统计月报、情况分析、工作简报等资料。建立经济数据共享机制,以便于人大加强对经济运行情况的监督。

十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经济工作监督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建议,支持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组织人大代表通过集体视察、执法检查、调查研究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切实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本决定所列其他事项的监督工作,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方面的人大代表参加。

相关部门对人大代表提出经济领域的议案、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办理情况报告。

十六、各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可以参照本决定执行;也可以结合本旗县区实际情况,制定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具体办法。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各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的指导,开展市、旗县区两级联动,共同做好经济工作监督。

十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将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