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依法管水 科学用水 自觉节水 节水立法有新亮点

来源:发布时间:2022-08-06

 7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

 修改完善法规的必要性

 《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自2003年施行以来,对规范我市节约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家和自治区出台新的上位法、调整相关政策,条例需要进一步与新要求相衔接。同时,我市节约用水管理方面的一些问题也不断显现,如:条例未纳入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水费价格杠杆作用发挥不充分;农业用水比重大,但未实施计量用水等。亟需修改完善条例,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保护水资源提供法治保障。

 法规修改的主要内容及亮点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从七个方面修改完善了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一是更新节水工作理念,节约用水工作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统筹规划、节水优先、合理配置、总量控制、定额管理、高效利用的原则。

 二是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珍惜、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意识,形成节约用水的社会风尚。

 三是补充制度空白,将居民、非居民、自备水源和农业用水等各种形式用水全部纳入节水管理范畴。

 四是调整执法主体,增加了市四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五是实行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完善计量办法,增强居民节水意识。

 六是强化农业节水管理,完善了编制节水灌溉规划程序,增加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以电折水”计量用水、推进高效节水灌溉等规定。

 七是强化自备井管理,实行取水许可管理,取水工程需附具工程建设方案,按照许可批准文件施工。依法治理擅开自备井的行为,严格法律责任。

 修改后的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着眼于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实现节约用水管理全覆盖。以发展高效节水灌溉为突破点,降低农业耗水量;统筹农林牧渔业用水,科学调整农作物种植结构,有力推动节水型农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