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完善制度建设,加强工作质效

来源:发布时间:2023-03-30

3月29日,《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议事规则》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修 订 背 景
《议事规则》自1990年制定实施以来,对保障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的召开,对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三级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议事程序,规范会务筹备、工作流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


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议事规则》共十二章六十七条,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党的领导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法规要明确规定党领导相关工作的法律地位”的要求和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议事规则第二条增加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二)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第三条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四条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三)健全会议的议事制度。一是充分考虑疫情等特殊情况对会议召开的影响,第五条对提前或者推迟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详细规定。二是充实预备会议程序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明确审议事项范围和提出主体。三是第四十条完善了计划和财政预算的会前初步审查规定。

(四)分类细化议案、建议的提出和办理。依据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修改议案提出主体,完善议案审查、办理、报告的程序。第三十五条增加“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答复、报告、公开的规定。

(五)补充完善立法程序。第三十条、三十一条增加法规草案表决稿提出和表决通过的规定,以及闭会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的处理程序。

(六)落实监察体制改革需要增加相关内容。根据地方组织法和监察法的规定,在有关列席会议、提出议案、选举、罢免、辞职、质询等条款中增加市监察委员会或者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相关内容。

(七)完善选举、罢免和辞职的规定。一是根据实际增加介绍候选人的主体。二是根据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增加差额选举人数比例。三是明确罢免案的提请审议主体、补充被罢免人员申辩意见印发的规定。四是完善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以及备案的规定。

(八)确保会议组织安排精细化。一是细化会议请假制度,严肃会风会纪。规定代表和列席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请假的相关事宜。二是规范会议语言文字使用规定,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三是细化表决方式,对会议一般采用的表决方式、出现电子表决系统故障时的紧急处理及罢免案的特殊处理、预备会和主席团会的表决方式等分别作出具体规定。

(九)规范大会通过事项的公布和公开程序。增设专章明确大会通过事项的公布程序,对大会选举产生和辞职以及被罢免的国家机构组成人员,通过的决议、决定,通过且经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等内容的公布程序做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