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长城保护条例》:法治力量守护城市历史文脉

来源:发布时间:2022-11-25

2022年1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批准了《呼和浩特市长城保护条例》。

制定出台《条例》的背景

长城是世界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的精神象征,具有特殊的历史文化价值。习近平总书记2019年9月在甘肃考察时强调:长城凝聚了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和众志成城、坚韧不屈的爱国情怀,要做好长城文化价值发掘和文物遗产传承保护工作,弘扬民族精神。我市长城资源丰富,根据当前长城保护的现实情况和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我市的长城保护专门法规,是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加大我市长城保护工作力度,依法严格保护,更好发挥长城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独特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三十二条,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

(一)关于长城保护管理体制。条例第五条、第六条明确了市、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对长城保护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以及文物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长城保护的职责,完善了长城保护责任体系,建立起市、旗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系,进一步理顺体制、明晰权责,符合我市长城保护工作实际。

(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长城保护工作。为进一步发挥公众在长城保护工作中的作用,条例第八条规定,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长城保护基金,用于长城保护,开展长城研究、利用、保护等工作;建立长城志愿者工作制度,对依法开展长城公益活动和保护工作给予支持。

(三)完善长城保护机构及长城保护员管理机制。为更好加强长城的日常保护,条例确立长城保护机构及聘用长城保护员制度。第十二条规定:市、长城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点段确定保护机构;第十六条规定对地处偏远、没有利用单位的长城点段聘请长城保护员,并明确为长城保护员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予相应的补助等经费规定;第十七条以列举方式明确长城保护员巡查、看护长城,定期报告长城保护状况等六项职责。

(四)关于挖掘长城价值内涵,推动长城文化宣传。为了进一步深入挖掘长城价值内涵,对长城文化内涵进行打造、展示和推介,不断增强中华文化认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有关规定,建设长城国家文化公园、长城文化博物馆,弘扬长城文化内涵。第二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同有关科研院所、组织的交流合作,加强长城历史、科学、建筑、艺术、文化等研究工作,挖掘和阐释长城文化精神内涵和时代价值,推动长城文化宣传。

(五)细化长城保护相关禁止性行为。一是明确禁止在长城及其保护范围内从事的行为。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在严格遵循上位法规定禁止行为的基础上,针对目前已经出现,增加上位法没有具体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如在长城上放养牲畜;在长城保护范围内采矿、修建房址等。二是加强长城文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倒卖长城砖、石碑石刻等长城文物。

(六)关于法律责任。为了保障长城保护工作落到实处,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对违反上位法规定行为、在长城上放养牲畜、挪动毁损长城保护标志及倒卖长城文物等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