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 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八号

来源:发布时间:2021-11-26


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11月26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 

 

 202111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1年10月27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呼和浩特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对《呼和浩特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作出修改

1.删去第一条中的“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2.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二、对《呼和浩特市地名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删去第八条第六项。

2.删去第二十二条中的“和《呼和浩特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

三、对《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五条第二款。

四、对《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删去第七条第三项。

2.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中的“(三)、”。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呼和浩特市地名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