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职一年间︳坚持小切口立法 地方立法更加贴近民生民意

来源:发布时间: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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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眸2020,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把初心使命写进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的实践中,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立法工作迈出新步伐,监督工作取得新成效,代表工作有了新进展,自身建设有定位有抓手,圆满完成了全年的目标任务。

从今天开始,“首府人大”开设“履职一年间”栏目,盘点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监督、立法、代表工作等履职成果,以飨读者。


坚持小切口立法 地方立法更加贴近民生民意


2020年,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呼和浩特市委中心工作以及全市工作大局,稳步推进立法计划编制和落实、年度法规项目审议等地方立法工作,共立改6件法规。

一、坚持党的领导,提升立法能力

坚持党的领导,是设区的市立法工作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是保持正确方向的指向标。新时代立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对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市委交办的重要立法任务、明确的重大立法问题,不折不扣贯彻执行,自觉做到中央有决策、地方有落实,党委有安排、人大有行动。法工委按照常委会党组的要求,严格执行立法事项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将涉及立法的有关工作,立法计划的起草、调整,法规的审议修改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等都提请常委会党组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保持与市委决策的有效衔接。今年,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五年立法规划调整均提请了常委会党组及时报请市委研究决定,确保市委及时全面掌握立法工作动态。

二、运用法治思维,推进首府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加强重点领域立法,适应首府高质量发展

按照全国人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立法工作的要求,着眼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着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补齐民生领域短板”和“贯穿和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三项重点领域立法。聚焦生态环境立法,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水、大气、土壤等为重点,加大立法步伐,制定全国首部《呼和浩特市耕地污染防治办法》,修改《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构筑我市实施碧水、蓝天、青山、净土工程的地方性法规整体框架,为不断推进首府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保驾护航。聚焦改善民生,关注民意集中、社会关切的焦点热点问题,及时顺应人民期盼,修改《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条例》《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解决人民群众在饮水健康、生活宜居等方面的问题,推动社会治理服务更有温度。聚焦弘德领域,制定《呼和浩特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通过立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要求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体系,使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提高我市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水平。

(二)以民法典为“法治蓝本”,明确审议修改原则

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在修改法规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小切口大纵深,明确审议修改的具体要求,坚持民法典有关条款的立法原意,坚决不打擦边球,不曲解相关条文内容。一是在养犬管理规定修改过程中,在犬只伤人问题上,将《民法典》饲养动物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融入法规,规定由饲养人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后续具体责任承担按照相应民事责任认定处理。为了更好体现民法典以人为本的精神,充分发挥地方立法行政管理作用,新增犬只伤人,对养犬人的处罚规定。二是坚持特色立法,条文规制必须针对我市的现实问题。在制定耕地污染防治办法过程中,切准责任,以问题导向精准定位管理模式。针对我市长期以来存在化肥、农药施用量大、残留多;使用不达标农用薄膜,不回收、难回收、擅自向耕地掺沙加重土壤沙化等问题。“用问题找责任”“以问题导向定位职责”,明确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为法规的主管部门,使法规聚焦明确、指向清晰。

(三)法规审议修改坚持质量效率并重

一是强化提前介入深度,全面掌握我市实际情况。在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时,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条例草案起草阶段就加大提前介入力度,指导法规框架结构搭建、调研结果运用、法规草案论证听证等相关起草工作,督促起草部门把握立法节奏,适时提供必要的立法指导。为掌握条例草案的立法起草工作进度,部署立法相关工作事宜,法工委于今年多次组织召开了立法起草工作协调会,听取了起草部门关于条例起草调研工作汇报,并对相关立法事宜作出部署。

二是畅顺意见征集渠道,将科学民主依法立法落实到位。以养犬管理规定为例,在“深调研”的基础上,充分结合我市的实际,以“真落实”为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法规行为规制的设置,确保法规接地气有“首府味道”。通过线上线下共发放问卷1400份;组织召开法规联席会、政府职能部门座谈会、专家论证、爱心人士、基层立法联系点等7个层面座谈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意见。期间共收集有效建议177条,对征集来的意见逐条分析研判,对草案修改稿作进一步完善。

三是及时推进,确保法规及时审议表决。法工委根据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安排,积极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起草部门沟通,推动各件法规审议修改工作,确保条例按照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及时提请常委会审议表决。

三、创新工作方法,做好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

一是增强法规的宣传实效。在《呼和浩特市耕地污染防治办法》《呼和浩特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两部法规通过后,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媒体介绍立法背景和意义,解读法规重点条文,把法规宣传好、解读好、阐释好,让人民群众读得懂、用得上,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二是增强法规宣传的持续性。《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公布后,在及时举办新闻发布会的基础上,宣传从“室内”走向“室外”,举办“做文明有礼的首府人——依法文明养犬”大型宣传活动,九个旗县区设分会场同步宣传,在住宅小区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全市公交车、地铁、出租车以及商业中心等道路两侧通过LED屏滚动播放宣传标语,并结合社会热点对《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进行宣传,提高法规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率。 

为了进一步推动《呼和浩特市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条例》在我市的全面贯彻实施,使《条例》规定的各项保护措施落到实处,有效地保护大青山前坡生态环境。今年11月,举办“草原上的美丽都市”——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大型宣传活动,进一步对《条例》制定的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进行宣传普及,倡导全社会做绿色环保理念的践行者,做绿色生态文明的推动者,做生态保护的参与者,推动大青山前坡在法的强制力保护下青山常绿,推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首府形成生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