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0-12-23

一、常务委员会要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常务委员会要保证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二、常务委员会领导或者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指导旗、县、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三、常务委员会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决定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提出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议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五)提出大会副秘书长人选;

(六)提出会议日程草案;

(七)决定列席人员名单;

(八)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四、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和需要,在不同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五、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本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城建、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根据市政府的建议,决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三)授予市级荣誉称号;

(四)常务委员会应决定的其他事项。

六、常务委员会监督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的工作

(一)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全国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四)审查和批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本级财政决算草案;

(五)处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人民群众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申诉和意见的情况;

(六)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交办的议案及人民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七)常务委员会应监督的其他工作。

七、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八、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市长、市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取务的时候,从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九、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接受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市长、副市长,市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批准市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的旗、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

十、常务委员会决定下列任免事项: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

(二)根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三)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局长的任免;

(四)根据市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市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五)根据市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旗、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和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市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十二、常务委员会受理人民群众对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十三、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市出缺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罢免个别代表,接受个别代表的辞职。

十四、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十五、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章、决定、命令和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送备案的决议、决定进行审查。

十六、常务委员会有权撒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命令和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七、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常务委员会许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